江蘇太倉發布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
- 分類:行業政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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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2、鼓勵具備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100%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江蘇太倉發布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
【概要描述】1、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2、鼓勵具備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100%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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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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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江蘇省太倉市城市管理局發布《太倉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明確:
1、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2、鼓勵具備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100%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太倉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
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六條(新建停車場配建要求) 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第七條(既有停車場配建要求) 鼓勵具備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快充車位應占總公共充電車位的50%以上。
第八條(新建小區配建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100%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九條(老舊小區配建要求) 鼓勵在城市更新建設中,對具備增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統籌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對不具備增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在周邊道路兩側、橋下空間和零散地塊等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第十條(住宅區設施建設程序) 鎮(區、街道)根據居民住宅小區內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場地空間條件和停車位數量等實際情況,擬定公共充電設施的配建工作計劃。
對具備增設公共充電設施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施工方案要依法取得業主同意,并由充電運營企業統一建設、統一運營。
第十一條(功率折算) 公共充電設施功率應當不低于7kW, 快充充電設施功率應當不低于30kW。
第十二條(建設選址) 公共充電設施鼓勵首選在地面停車位集中建設。無地面停車位或停車位不足的,鼓勵首選在地下車庫具有停車功能的第一層集中建設。
第十三條(消防管理) 公共充電設施的施工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規范要求,并滿足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施工資質) 公共充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施工保障) 在居民住宅小區等地安裝公共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公共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日常管理) 充電運營企業應加強對公共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持充電設施工作狀態良好。充電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安全管理) 充電運營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度,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秩序維護) 充電運營企業要完善公共充電設施運維體系,通過智能化和數字化手段,提升設施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鼓勵充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維護良好充電秩序。
第十九條(服務費) 新能源汽車充電按照“即滿即走”的原則,駕駛人在收到“滿電通知”后應當及時駛離公共充電車位。對拒不駛離的,充電運營企業可以適當收取占用設施的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條(信息公示) 充電運營企業應當在公共充電車位周邊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充電設施相關信息及收費標準。
第四章 數據互聯
第二十一條(數據接入) 鼓勵經營性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接入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統一運營平臺,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實現智能誘導和在線查詢功能。
第二十二條(數據對接) 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統一運營平臺應與市智慧停車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對接,數據統一推送至全國通用的地圖導航平臺。
第二十三條(預約充電) 鼓勵充電運營企業利用智能化和數字化手段,實現預約充電功能。
第二十四條(設施共享) 全市建有充電設施的行政單位、國有企業辦公地點的配建停車場,鼓勵全部對市民開放共享停車,提高充電設施可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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